請問各位專業人員
我前幾天為自己上一份簽呈,
有關例用晚上辦理親職講座後
得以6個月內補休課務自理
但我們學校人事拒絕蓋章,理由如下
1.教師不得以個人名義上簽,一定要請行政人員(組長或主任)上簽
2.我辦理的親職講座不是學校行政辦的,是老師自己辦的,非因公務加班,不得申請補假
她說如果我這案通過,以後學校老師就故意在晚上辦活動,然後申請加班補休
我在乎的不是區區四小時的補休(還得課務自理)
而是人事主任對老師的不尊重
1.為何老師不能上簽呈,這樣一來不就老師比學校行政人員低一級,但行政人員也是老師兼
任,所以只有兼行政的人才能上簽?完全不合理
2.什麼叫老師故意安排夜間活動,然後申請加班補休,難道她不知補假課務自理等於沒放嗎
?有人會“故意”用晚上辦活動來申請補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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