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協商 全教總提出建議

作者: NFTU (全教總)   2017-03-07 11:25:53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7年3月7日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協商 全教總提出建議
針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再度協商,本會意見如下:
一、保障教保員介聘如期進行:
原本是104年12月應三讀通過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為教保員可介聘之母法,本會認為若
本會期條例未完成三讀,亦請立法院要求教育部應於今年5月啟動教保員全國介聘作業,
給教保員回家的路,現在教保員若要更換工作只有辭職一途,此部份保障不足,是當初增
設教保員職位之漏洞。
二、教保員取得準教師資格已有相關權益配套:
本會認為條例草案已兼顧幼照法施行前任職幼兒園之園長、教保員之工作權益,是否能繼
續任職,園所之責任遠大於政府,且第九條已明訂,101年前即任職的教保員取得師資職
前教育証明書可替代幼教師,且亦有114年以前皆可進修的10年緩衝期,這已是極大的工
作權益保障。因已有上述之完整配套,所以我們反對在此次修法期間再次處理教學演示或
教育實習問題,破壞過去協商之共識。
三、應以勞動檢查提升教保人員之工作保障:
私立幼兒園普遍因工作條件差,造成流動率高,間接影響到托育品質,這是不爭的事實。
但教育部及勞動部互認為對方才是主管機關,已讓私幼教保人員成為勞動權益孤兒。以18
條而言,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人員專業組織,協助其訂定工作
倫理守則,並宣導、鼓勵教保服務人員依工會法組織及參與工會。這條文自幼照法移到教
保服務人員條例。幼照法通過至今5年,私幼教保人員加入工會的比例趨近於零!為何沒
人加入工會?原因是園所規模小,勞方難以單獨對抗資方,本會具體建議,應於18條中明
訂:「針對被檢舉並查證屬實確有違反勞動條件之園所,應實施勞動專案檢查三年。」,
以保障教保人員工作權益及幼兒受教品質。
四、基本救命術應改為主管機關主動送訓方式辦理:
第27條規定幼教師及教保員每年皆要研習18小時,且每兩年要有8小時的基本救命術及3小
時的安全教育含緊急急救演練一次,同法第38條訂有罰則,未完成訓練應處罰行為人,這
是十分不合理的規定。近年來,各縣市基本救命術研習一位難求,並非教保人員不主動參
加研習,而是無處可以研習。基本救命術研習與其他研習不同,能具體提升第一線教保人
員之急救技能,對於減低幼兒意外傷害程度有一定之效用。本會具體建議,該基本救命術
研習應由教育主管機關主動安排送訓該年度應參加人員,而非由教保服務人員自由報名。
建議27條第二項增例文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送訓該年度受訓人員,
且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時,幼兒園應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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