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 關於但書,請大家幫幫台南的老師

作者: t1234567 (TCM)   2017-05-02 21:12:01
請大家幫個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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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下)
再來進入全教總網頁
http://www.nftu.org.t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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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後 會員登入旁的線上諮詢
貼上以下內容:
您好,日前的台閩地區教師介聘維持但書一事,
感謝全教總的全力協助,介聘小組開會後,
但書恢復並做成以下決議:
1.恢復但書,今年即適用。
2.報名延長至5月8日。
3.今天即請縣市修正作業系統,讓符合資格者上線。
唯台南市今晚(5/2)傳來消息,課發科股長簡文達發布以下訊息給各校:
「各位主任好:我是課發科的股長簡文達,有以下事項煩請人事圈協助:
1、今日(106年5月2日)教育部於水上國中召開
「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修正會議」,
決議新增「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
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
得申請介聘。」
2、方才接獲有學校反映,有部分「新進教師」欲依本次國教署修正之要點,
申請市外介聘。請各位主任協助向教師宣導,本市教師甄選之簡章已明定,
教師應於分發學校服務滿3年始可參加市外介聘。簡章已有明定事項,
且考生於考前均有切結,故仍應依本市教師甄選簡章事宜,
任教滿3年後始可參加市外介聘。
以上麻煩各位主任協助宣導,謝謝。 文達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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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教育部有函釋,教甄不宜限制年限:
http://140.111.1.138/Search_Info.aspx?Sn=5760
「一、查本部91年7月1日臺(91)人(二)字第91095987號書函略以,
教師法第13條所定中小學教師初聘、續聘之期限係屬強行規定,
於教師甄選簡章加註需留任3年方可申請離職之條件,與該條規定有違,
故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仍不宜訂定錄取後需留任一定年限之限制。」
且台南104及105年度甄選簡章皆未提及不可使用但書條款
http://imgur.com/a/KZdul (104甄選簡章截圖)
http://imgur.com/a/kyDdB (105甄選簡章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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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資料,台南市課發科股長簡文達發文各校之訊息,
明顯有違今日(5/2)國教署偕同各縣市代表開會所做出之決議。
介聘系統關閉在即,可否請全教總再次協助幫忙,
讓台南市教師以但書條件申請者能如期完成介聘手續,麻煩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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