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妹我產假到8/7 預計這學期想請育嬰留職停薪 可能請半年或一年
原本跟人事討論好半年的起迄日是106/8/29-107/1/31 一年的話是106/8/29-107/7/31
(人事說代理老師是8/30開始 但因為8/29就返校了 他建議我8/29就開始請
才不會你只來一天 隔天又換老師)
但今天縣府承辦人告知她留職停薪是以學期為單位,所以照正常起日是從8月1日起,
特殊情形是像剛生產,產假結束後接著請育嬰留職停薪,那起日就從產假結束之次日
所以我的育嬰留職停薪要從8/8開始請
但人事原本建議我請假的時間沒影響學生(老師換來換去)跟代理老師(他聘期不是8/1開始)
政府也明訂育嬰留職停薪不能強制規定以學期為單位 可以實際需求來請
最後人事是說會幫我再跟縣府講 然後如果我能提出相關公文規定給縣府更好
請問板上各位 我要提出什麼相關法規給縣府?
感謝~~~~
※ 編輯: ioyoume (118.232.145.57), 08/01/2017 20:3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