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至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補助的程序,
因當初有報考屏東教師甄試考試,因成績達到60分,
錄取於代理教師候用名冊,但今年各區代理名額僅分發16-28名
第一區錄取名額高達410名
因想至屏東代理所以未在原校續聘,數次獨招未能錄取
因此想申請失業補助金,但辦事人員說因為在錄取名單內
如果要申請要簽切結書,http://imgur.com/j4ErSNa
因此我詢問若我8/1簽切結書,教育處8/20號通知有學校代理
去的話算違反法規嗎?他說這樣就要走司法程序
然後我又問了幾個假設的例子,辦事人員就說不然你就賭一把呀
(例如一:十月份教育處通知有老師請產假,需要請長代,我去算違規嗎?
辦事人員說不是十月的問題,我去應聘就是違反規定,說這樣是知道有工作還請領)
(例如二:我如果後續獨招有幸考取,在核發失業補助前去告知就業中心我有工作,
可以不用請領失業補助金了,算是違法嗎?辦事人員說是違法,因為我知道我有工作)
定期契約的失業人員又要在14天內辦理完畢
(離職日一個月後才能申請,要在離職一個月後的14日內辦理
)
另外我提及如果沒有分發到工作的400名教師來請領都算違法嗎?
幾番周旋以後,辦事人員拿了一疊有關後續請領流程,
照章念給我聽,念完就說,「好了,掰掰」就起身回他的辦公桌
想詢問的是,如發生上述例子,根據切結書算是違反規定嗎?
而我尚未知道未來是否能有幸到任何一間學校代理
又是否能接獲教育處提供的工作
這樣是否還能繼續申辦呢?感謝各位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