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基本上就是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未被判緩刑
: 殺人犯基本上不可能被判緩刑
: 緩刑要宣告本刑2年以下才可能
: 殺人罪是10年,減刑2次最低刑期還是有2.5年,不可能緩刑
: 除非是生母殺嬰罪或是義憤殺人罪
: 附帶一提,竊盜罪最輕本刑就六個月了
: 你大概可以想像成犯過比當小偷還重的罪就不可以當補習班老師這樣
U大感覺你講的有點錯誤
竊盜罪最輕本刑是6個月
只代表犯罪紀錄會出現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
老闆應該是可以聘任他當老師而不違法
至於老闆會不會用~那又是一個議題了!!!
只要老闆心臟夠大顆
他要聘一個殺人犯當老師應該也是合法的
(但是要聘一個性騷擾犯當補教老師不合法)
我覺得如果要符合新改的法規 又不想要用良民證全包的方式
我只想到兩個方法
1.良民證不再是全部列出 而是可以選擇某些項目
跟體檢一樣 教師也要給體檢表 其他的都不重要
其實只是要看你有沒有肺結核而已 除了X光 其他的不檢查也沒關係
補教業就是那幾條不能犯 系統一跑就是那幾條確定沒有
就可以在後面註記 無觸犯補教法相關刑法
缺點是這樣大概保全跟計程車也會要求跟進
良民證種類就會變的很多很繁雜
而且不知道系統能不能寫出來
(而且說真的 你拿出這種特殊良民證
豬頭老闆也猜的到你可能隱藏什麼 實際求職作用應該也不大)
2. 跟學校共用 教育部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系統
學校老師要求比補教老師嚴格
所以如果不在不適任人員系統裡面
應該就符合補教法的規定了
缺點是如果開放補教老闆也有這個權限
(甚至一般民眾也有這個權限)
可能會被濫用(我徵個小七員工也上去查查看好了這樣)
打這麼多只想強調一點
良民證只是手段
目的是要業者篩選出不可以當補教的人員
如果有一個方案更好 又可以普遍化的話
改採用這個方案也很棒
只是我這個低智商的人想不到有什麼更好的方法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