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aman (無)》之銘言:
: 各位老師晚安
: 最近總務處要清點老師們的器材設備
: 因為我適逢校內職務調動 所以到了一個新職位(科任)
: 以下問題爬文後想請教一下
以台南市來說
: 1.新接設備並成為保管人後如果未來要調走的話我應該要做什麼報備、交接之類的事情嗎
成為財產的保管人,學校的財管人員會印製「保管簽認單」一式二份(也就是保管人畫押
,證明東西在你那)保管人簽名後,保管人和財管單位各執一份,離校或職務異動時,
經查點確認財產無誤後,財管人員退回原保管簽認單。(有些學校則是在兩份保管簽認單
上註記已歸還)
換句話說,只要財管人員手上沒有你簽名的保管簽認單,東西不見是可以不認帳的,
反正不是你負責保管
: 2.剛申請到經費後購置的器材、設備屬於公有應該毋庸置疑 但我想請問 我如果剛接收
: 有可能避開事務組長(小校無設備組長)的作業佔公物為己有嗎?
採購流程如下:
請購→請購單第一輪會計和機關首長核准→購買財產→請購單第二輪核銷請款→end
防弊的機制在"請購單第二輪核銷請款"
(1)請購單上有「點驗人」,不能跟採購者同一人,點驗人就是要證明有點到這項採購物
東西的確有買進機關裡
(2)請購單上有「保管人」,只要是「物品」或「財產」都要填之後的保管人是誰
(3)「物品」或「財產」送請購單時要附上財產(物品)增加單,上面會有品名、數量、
價值、保管人、保管地點
除非事務組長跟會計非常混,或是有心人士運作,要不然可能性很小
: 3.承2 我把學校設備帶回家長時間使用 且家中有同性質的東西或是可替代的東西
: 例如筆電 我家中已經有桌電的話 而且我可以藉由隨身碟把資料互扣 我可以主張
: 我帶筆電是為了教學製作所以帶回家長期使用嗎?
基本上看各校規定,但一般學校的財產管理辦法應該都會提到學校財產不能攜出校外
除非填具財產借出單。但說是這樣說,只要別太高調,很多學校都不會管配給老師的財產
: 4.把學校設備帶回家使用或佔為己有到故障才報修甚至報廢的人該怎麼相處?
明定財產管理規則,請校長公布;盤點一年至少一次,但你要一年來個5、6次也可以,
甚至請會計三不五時抽盤某教室或某行政處室的財產也不是不可以
: 以上 只是想請教各位老師
: 如有不妥的話我再刪文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