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不是章有甚麼法律效力
而是你的職位有某些職責 這個職責有法律上的效力
那顆章只是你職權的具體象徵
例如
隨便一位導師的章
拿去蓋在招標採購案文書上
也沒有效力 你不會因此被依貪汙治罪
因為沒有職權
但是總務主任與校長的章異常重要
因為在招標採購案文書中 他們的章是有效力的
因而要負法律責任
行政主管的甲乙章等
因為怕被別人私刻亂蓋 所以由人事室統一發配 足有辨識力
而主管們通常都會藏得好好的 被亂蓋可能得坐牢
但是如果今天主管不是用那顆配發的章
而是自己使用私刻章或簽名
只要無法證明為他人私刻私蓋 一樣具有法律效力(責任)
如果是在導師的職權之下
不管你的簽名 私章 職章 甚至你自己亂刻的
通通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
學生的聯絡簿日記寫他在家裡被海扁
導師沒仔細看就蓋了聯絡簿
結果學生回家被打到送醫不治了
在檢方蒐證時發現聯絡簿上學生已經載明
而導師也蓋了章 卻沒有通報
那導師絕對會被依兒少法追究責任
所以章是誰刻的 其實不是那麼重要
重要的是章是否能代表那個人
而該員在該案件中是否有相對應的職責
※ 引述《maybetodo (np)》之銘言:
: 我是導師 擔任級導師。
: 所以很多公文也需要我這邊會簽一下,
: 再繼續流浪各處室。
: 但有一次開相關議題會議時,順便會簽公文時,
: 某主任看到我直接蓋"導師 某某某"的職章時
: (自己刻的連續章)
: 半開玩笑的說,你這章沒有法律效力哦!
: 我問為什麼?我是導師啊!
: 主任說,你這章是人事室發的嗎?
: 我說自己刻的啊
: 主任就說所以啦,自己刻的沒有效力啦!
: 雖然之後我還是繼續用那個章繼續蓋所有公文
: 但總覺得有點疑惑!!
: 畢竟學校也沒有用公費刻導師章給導師啊!
: 還是導師只能在公文上簽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