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您閱讀本篇請益文章
狀況是這樣子的
本人的太太是國小老師兼任行政
不久前我們的小Baby剛出生
因為直到最近仍然未找到合適的保母
所以老婆大人打算請完產假及特休後
接著請育嬰假
但是學校的人事卻說
特休不能請超過該學年度的任職比例
(假設前半學年在校,後半學年請育嬰假,特休就只能請一半)
請問這樣合理嗎
我知道如果請完育嬰假後復職時間未在該學年度開始
而是在學年中的話
好像有這樣的規定
請問在請育嬰假前也有這規定嗎
那不就要事先保留特休
也許一開始並不算打請育嬰假啊
假設我老婆在學年初就把所有特休都休完了
學年度過一半後生產
並且當下才決定要請育嬰假
是不是要把之前多休的假都吐回來
要怎麼吐呀
是否有其相關規定辦法
是否是我誤會了
請了解的大大們協助解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