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每年都會看到相同的討論 而且說法還蠻多元的
感覺每個縣市或每個學校處理的方式都不太一樣
在這邊說說我自己的見解 不一定正確 歡迎大家理性討論及指正喔
討論一:在12月有代理還是代課才可以請領年終工作獎金?
一般來說 到底哪一種身分可以領年終獎金 應先認定代理教師及代課教師之身分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
定義:
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待遇:
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再參考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以及「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未滿三個月之代理教師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 以日計薪可以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代課教師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故代課教師身分是無法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的
這個部分似乎比較沒有爭議
討論二:12月代理哪一種假別的代理教師才可以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有問題的是 有許多版友提到 要代理公假、喪假、娩假等才符合請領條件
這點我是覺得有討論的空間 不知道依據是什麼 或根據什麼有這樣的限制
稍微查了一下 有看到以下文字
"教師因補休、生理假、未達連續三日病假、合併七日以內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期間,
因其應支給之代理薪給均係由請假人自理,爰其代理期間不得併入年終工作獎金
計算;支領鐘點費之代課不得列入計算年終獎金 。"
但無法得知來源 不知道是不是某些縣市自己的規定
就代理教師的聘任 如果12月分只代理1天 算是短期代理教師
依上述聘任辦法的規定: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參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2年8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7129號函之意旨
就算是教師自行負擔代理費用 代理教師之雇主認定仍應為學校
基本上應該是由學校給付薪資 同時辦理相關保險事宜
就代理教師來說 是經過學校遴聘後才來代理的 並不是請假教師個人聘請的
至於原本的教師之請假原因 只是支付代理教師薪資的來源不同而已
並不應該因此影響到代理教師的身分 而有不同之限制
只要是合於規定聘任的代理教師 應該都要受到相同的待遇及對待
我的結論:
只要12月分有擔任支日薪的代理教師 是學校透過正常管道聘任的合格代理教師
就符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的對象
屆時再提供年度中其他的代理事實及證明 以計算金額
以上是我的看法~ 當然或許各縣市有自己的規定 這部分我比較不清楚
若版友知道其他的相關規定或有不同見解也歡迎提出來一起討論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