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母親為教職但患有憂鬱症

作者: shenlolz (墾丁杜蘭特)   2018-01-15 05:07:05
我想請問各位先進,
我母親擔任國中教職人員,但是十幾年的憂鬱
症傾向所以長期至精神科複診,但是並不會影
響工作表現,在家他總是愁眉苦臉擔心學校的
中輟生,她時常早上要前往中輟學生家中將他
們載去學校,更有次把逃家住在網咖的學生載
來家裡過夜,因為學生的父母都在外縣市打零
工,祖母更不願意讓學生回家,若母親申請重
大傷病卡的精神類別,是否會影響到其工作
權。例如申請之後被學校發現,然後學校召開
教評會之類的,我想這會讓我母親更加憂鬱,
我稍微研究了相關資訊,但還是很多疑問,所以想請教各位先進們有相關的經驗可以分享

以下是根據教師法第 14 條第七款: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尚未痊癒。
但教育部於93年又有另外函釋:
一、所稱「精神病」之意涵,參照精神衛生法
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係指器質性精神病、
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其他非
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
至憂鬱症依精神衛生法第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二條規定,係屬精神官能症之一種,尚非屬上
開規定所稱之「精神病」。(教育部 93年10月18日 台人 (三 ) 字第 0930133183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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