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enlolz (墾丁杜蘭特)》之銘言:
: 我想請問各位先進,
: 我母親擔任國中教職人員,但是十幾年的憂鬱
: 症傾向所以長期至精神科複診,但是並不會影
: 響工作表現,在家他總是愁眉苦臉擔心學校的
: 中輟生,她時常早上要前往中輟學生家中將他
: 們載去學校,更有次把逃家住在網咖的學生載
: 來家裡過夜,因為學生的父母都在外縣市打零
: 工,祖母更不願意讓學生回家,若母親申請重
: 大傷病卡的精神類別,是否會影響到其工作
: 權。例如申請之後被學校發現,然後學校召開
: 教評會之類的,我想這會讓我母親更加憂鬱,
: 我稍微研究了相關資訊,但還是很多疑問,所以想請教各位先進們有相關的經驗可以分享
: 嗎
: 以下是根據教師法第 14 條第七款:
: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
: 聘、停聘或不續聘,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 尚未痊癒。
: 但教育部於93年又有另外函釋:
: 一、所稱「精神病」之意涵,參照精神衛生法
: 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係指器質性精神病、
: 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其他非
: 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
: 至憂鬱症依精神衛生法第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 二條規定,係屬精神官能症之一種,尚非屬上
: 開規定所稱之「精神病」。(教育部 93年10月18日 台人 (三 ) 字第 0930133183號書函
: )
你好
小弟論文剛好是做這個
這邊就我所知提供一下意見
1.憂鬱症依照症狀分為輕鬱與重鬱
若令堂了解本身會有憂鬱症狀 並且自身會持續用藥
應屬輕鬱 分類為精神官能症
若是重鬱的話 令堂本身應該不會覺得自己有憂鬱症
這症狀會由旁人提醒
這嚴重程度才到精神病
2.若令堂本身表現不影響教學
基本上是不會被發現的 就算申請重大傷病卡也一樣
因為目前停聘解聘不續聘的權利是給教評會委員決定
而教評委員的成員怎麼選出的呢
教評委員的成員一大部分都是老師各學年自行推舉
要不然就是當工作分派下去
除非申請重大傷病讓同事知道了 而同事去舉發
否則根本不會開教評會審理 因為不影響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