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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校長退場機制】1070307「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第7屆第1次委員會議」報
告
時間:107年3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點:四維行政中心
主席:范巽綠局長
本會代表:李賢能
本次教審會中,本會的提案就是【不適任校長退場機制】,希望能讓已經不再適合擔任此
職務的校長能夠除了退休之外還有其他選擇。
●提案人:李賢能(高雄縣教師會)
●案 由:建議建立不適任校長的退場機制。
●說 明:依據國民教育法第9-1條,對於國中小校長之不適任事實,查明確實者應予「
改任其他職務」或「其他適當之處理」,另依據國民教育法第9-4條,對於未獲遴聘的校
長設有「回任教師」及「輔導轉任他職」之機制,但高雄市歷來對於不適任校長的處理幾
乎付之闕如,且在校長遴選時,幾乎零競爭、零淘汰,一個蘿蔔一個坑,保證上壘,完全
顯現不出具有汰除不適任校長的作用。完整的校長遴選,除了儲訓、遴選、考核,對於不
適任者也應該設有退場機制。
●建議或辦法:修訂現有校長遴選相關辦法,建立完善可行之退場機制
●補充說明:
在教審會中說明了提案的動機,是因為本會近來正在處理某些學校的校長問題,認為若不
適合的校長放在不適合的學校,只是讓彼此痛苦,而若依照現行的制度,往往要等到任期
屆滿參加遴選才有辦法汰換,在任期中卻無相關機制可行,這樣對學校造成傷害極大。而
教育局於2月1日頒訂的「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遴選及轉任作業要點」中,對
於現職校長於任期中發生的問題也只有「現職校長經本局查明有不適任事實者,應予改任
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的簡單條文,如何啟動、流程如何進行都沒有說明,因
此提案希望教育局制訂相關的SOP,以供遵循。
不過似乎因為議題過於敏感,在場委員僅一位家長團體代表及另一教師團體代表發言支持
,並認同本會制訂SOP的訴求,希望比照「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
要點」將不適任校長的各種案件加以分類,訂出期程。
最後范局長特別點名校長代表,也就是現任校長協會理事長楊光明校長發言,其表示目前
幾個校長的個案,校長協會都在積極輔導,也會有退場的情形,因此范局長便下結論,希
望先照剛頒訂的「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遴選及轉任作業要點」來運作看看,
若不足之處再修訂辦法。(總歸一句,就看教育局處理不適任校長的誠意與決心能夠堅持
到什麼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