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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民國99年03月30日 台人(二)字第0990041763號函
一、查98年8月14日台參字第
0980131929C號令修正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娩假及流產
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
申請部分娩假,並以21日為限。…」及第13條第2項規定:「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
2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
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限。」,揆其立法意旨,係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
1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其旨在
鑑於女性受僱者個人體質不同,故僅規定「分娩前後」,不作硬性規定;另為避免教師於
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響產後恢復所需之產假日數,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及憲
法第156條之母性保護精神,爰明訂懷孕教師因個人體質不同,需於分娩前請產假時,應
至少保留21日於產後,以免妨礙產後恢復。
二、綜上,懷孕教師於請畢產前假後,必要時得提前申請21日之部分娩假,
應不限1次請畢。惟為確保懷孕教師能充分休養以符提前請娩假之精神,並兼顧學生受教
權益,提前申請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我個人解讀是不需要醫生證明 可分次請 每次至少半日,最多請到21天,若21天滿了
小孩還沒出生,再拿事病假請或是回去上班直到小孩生!
請法應該是先請
8天產前->21天產假->14天事病假(到這裡才需醫生證明還有你可能須自付代課費 不確定)
拿這條法規問問人事如何解讀吧!
※ 引述《camomile (一定要幸福)》之銘言:
: 各位老師好,
: 因為預產期剛好在暑假7/13
: 跟家人討論孕後期肚子大想要開始請假休息待產,
: 會把剩下的產前假、事病假全用上,
: 目前考慮也用提前產假,
: 1.是不是預產期往前數工作日21天呢?
: 2.如果沒錯等於6/14-6/29用掉產假11天,這樣剩餘的產假是直接從6/30接著計算,還是
: 從我真正生產那一天開始計算呢?
: 3.提前產假是否需要檢附證明呢?
: 以上疑問希望有經驗的老師幫忙,因為問了新來的人事……竟然搞不清楚@@
: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