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高雄市教育人員退休年金訴訟Q&A

作者: KEUnion (KEU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2018-04-25 09:02:14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6988
【退休訴訟Q&A】高雄市教育人員退休年金訴訟Q&A
●文:劉亞平(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Q:退休訴訟輸贏如何?
A:訴訟,有輸有贏,不一定全輸,不保證全贏,不管輸贏,一定要打到大法官釋憲,給
全國軍公教一的交代!何況工會只要有一分勝算,就要幫會員打到底,只要部分勝訴,就
算是贏!
Q:退休訴訟可以別人代表嗎?
A:通常,「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著的人」,自己打官司賠自己,代表打官司賠代表,
全國退休軍公教數十萬人,打官司可能只有幾萬人,政府打輸官司,會全部數十萬人都賠
嗎?更何況連那些放棄打官司過世的人也要一起賠?!
Q:退休訴訟要打幾個官司?
A:退休金,有舊制,有新制,舊制要告高雄市政府,新制要告銓敘部,從「訴願」、「
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釋憲」,純舊制4個官司,純新制4個官司,橫
跨新舊制人員要打8個官司!
Q:退休訴訟要花錢嗎?
A:看病,要花錢請醫生,訴訟,要花錢請律師,「訴願」和「高等行政法院」的部分,
你或許可以自己來,「最高行政法院」和「釋憲」的官司,你應該得花錢請律師,自己一
個人打官司,可能會更貴!
Q:【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如何為會員進行訴訟?
A:【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為了服務會員,委請【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會員之退休
年金打官司,針對「高雄市政府」所屬學校之教育人員分批提起集體訴訟,從訴願打到釋
憲,服務到底!
Q:【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年金訴訟如何收費?
A:集體訴訟,分攤收費。忠實舊會員,完全免費,106年11月15日以後才申請參加集體
訴訟者,加收「服務費」(3000元),106年6月16日以後之新進會員,分攤「訴訟費」(
依人數計算分攤)。
Q:高雄市教育人員如何參加【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之年金訴訟?
A:首先,加入會員,繳交會費。再來,上網預約「退休年金訴訟線上申請委任」!接著
,當接獲新的退休金處分書,即刻上網填寫【文件準備google表單】,備妥相關文件到工
會正式提出書面委任。
PS.如果還有問題,歡迎直接到高教產會議室找志工詢問,志工服務時間:星期一~五9:
00~12:00,13:00~16:00,服務地點: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81號(忠孝國中第一棟
一樓)。
高教產 年金訴訟 服務專業認真踏實 全國第一!
高教產 忠實會員 集體訴訟完全免費 全國最讚!
高教產 出錢出力 始終捍衛會員的尊嚴與權益!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退休金事件訴訟權益說明書●●●
================================================================================
退休金事件訴訟權益說明書
●法案修法進度:
目前關於教師之年金改革事件,立法院黨團、立法委員、行政院分別提出公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撫卹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中。將來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
送總統府公布施行後,即成為有效之法律,主管機關會按照新法重行審定各退休教職員的
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並發函予各退休教職員(即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及行政爭訟之說明:
行政處分自送達時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0條參照),若不服行政處分,應於行政處分
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4條參照);若未於期間內提起訴願,則會產生確
定效力,嗣後不得再行爭執。
若對於訴願結果不服,則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
政訴訟法第106條參照),並循序經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為事實審)、第二審(最高行政
法院,為法律審)審理。
●釋憲之說明及效力:
用盡上述的救濟途徑後,若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可以聲請
大法官解釋(承審法官對於所適用之法令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亦得裁定停止訴訟,
聲請大法官解釋)。反之,未用盡上述的救濟途徑,則無從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倘做成宣告法令違憲之解釋,聲請人可以於解釋公布當日起30日內向行政法院聲請
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76條參照);法院並依按大法官解釋意旨重新修正之法律進
行審判,才能撤銷原處分。(近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7、748號解釋則分別於解釋文中載
明:限期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人民得逕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意旨
,倘獲此類解釋且立法者逾越修法期限時,則得逕依大法官解釋審判撤銷原處分)
基於「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著的人」之法諺,未對於行政處分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
訴訟,進而聲請釋憲者,縱情形相同或相類似,因個案處分已經確定,亦無法受大法官解
釋之惠,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推翻行政處分之效力,且除非修正條文例外溯及既往,否則對
於未進行行政爭訟及釋憲的當事人,亦無從適用新法。
要獲得大法官會議受理案件、甚至做成宣告法令違憲的解釋,相當不容易,可是這是除了
透過立法院修法以外,一般民眾得憑己力影響法令修改之機會,併予敘明。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石猛律師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