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7年5月1日起補休(假)期限改於1年內補休完畢

作者: monbulichou (小風)   2018-05-01 21:29:09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7015
【補休期限】自107年5月1日起補休(假)期限改於1年內補休完畢
文: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法規部主任)
107年4月27日高雄市政府通函各機關學校,有關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
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
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所以依上述規定,如已於107年5月1日【之前】完成請假事實者,其補休期限仍應以【六
個月內】補休完畢,不能延長為1年內。而於107年5月1日【以後】完成請假事實者,其可
以於【1年內】辦理補休完畢。
另,教育局業於106年7月13日以高市教人字第10634537400號函修正之「高雄市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於第七點第二項規定:「例假日經指派出席或參
加活動及會議之人員,各校應依相關規定於六個月內給予補假或適當之獎勵;因故無法與
會者,應事先向學校報備,由學校指派適當人員參加。」也應配合修正了。
轉貼107年4月27日高雄市政府公文
●●●107年4月27日高雄市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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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730372900號
主旨: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乙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辦理。
二、本府前依旨揭修正前規定訂定「本府各機關加班費管制要點」,其中有關加班補休期
限6個月、專案加班時數每日4小時限制、簡任以上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不得另
行支給加班費、加班費編列限額規定,自本(107)年5月1日修正生效之日起停止適用。
三、又旨揭支給要點修正前第7點有關加班費限額規定業已刪除,爰本府104年10月27日高
市府人給字第10431041500號函核定各機關學校加班費預算編列限額(不含中央補助款)規
定亦自同日起停止適用,併此敘明。
四、另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規定有關配合修正旨揭要點,各
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
月1日生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
期限補休。
五、檢附行政院2函影本、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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