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司法院書記處發布新聞稿,表示將在107年12月4日下午就立法委員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聲請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是否違憲案,就事實釐清部分,召開說明會。
從字面上的意思看來,說明會似乎是對人民說明。但實際上並不是如此,比較精確的說,應該是請相關人等向大法官說明,可以說是大法官在釋憲過程中的調查程序。
說明會的法源依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該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
過去司法院大法官通知當事人、關係人或有關機關說明,大抵都是不公開的,除非在解釋理由書或意見書中,經大法官提及之外,並無由得知。史上第一次允許旁聽的說明會,應該是今年7月10日針對監察院聲請黨產條例是否受理的說明會,這次的軍人年改則是第二次。
和前次監察院黨產案說明會不同之處在於,監察院黨產案舉辦說明會的目的在於調查是否應該予以受理,後來該案被大法官以監察院並非行使職權、適用黨產條例,並不符合聲請要件而不受理,當時舉辦說明會時,釋憲案還尚未進入待審案件。
不過,這次的軍人年改案,則有所不同。由立法院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連署聲請大法官解釋,認為107年6月21日的修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財產權、工作權及生存權的107年度憲一字第10號釋憲案,目前已經進入待審案件。
而且,這次的說明會主要的爭執點是在事實的釐清,根據司法院書記處所提出的13項爭點題綱,針對的是條文修正目的及理由、軍人退撫基金收支及財務報告、法條文字的定義以及其他國家軍人退休金制度與改革來加以釐清,可以說已經進入了憲法解釋的核心。
以下是司法院書記處提出的13個爭點題綱:
1.
請說明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系爭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之修正理由?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退除給與之性質為何?其於86年1月1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86年條例)施行前後有無不同?
3.
86年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其中「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意義為何?該基金之財務規劃,收支是否以自給自足為目標?如原規劃非以自給自足為目標,有關不足部分,原先政府係如何規劃處理?又於86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之間退除役者,其依86年前之年資計算之退除給與,是否由86年1月1日以後設立之退撫基金支付?
4.
請提供並說明系爭條例修正前後之軍人退撫基金收支及財務分析報告。
5.
請更新附表(略)「軍人年改影響人數分析」,並說明退除給與受影響及不受影響各項原因所占之比例。
6.
軍人年金改革與撙節國家財政支出及國家其他財政支出擴張之關聯性如何?
7.
系爭條例第26條第2項及其附表三有關退休所得俸率(下稱替代率)上限規定之數據,理由為何?又軍官、士官之最高替代率上限為不同規定之理由?
8.
系爭條例第26條第4項最低保障金額(即樓地板) 以軍官最低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總和為基準(每月約新台幣38,990元),其理由為何?對原退除給與已低於樓地板者未予調整至樓地板之理由為何?
9.
系爭條例之修訂,或降低或提高規範對象之退除給與,其設定之理由為何?
10.
86年條例採行之退撫新制以及系爭條例關於退除給與,是否均採確定提撥足額給付制?系爭條例第29條第7項、第8項規定,得請求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及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中「息」之定義為何?
11.
依系爭條例審定之每月應給付退除給與金額是否隨在職人員薪水之調整而變動?或係依物價指數之變動而為升降調整?對於退休給與為樓地板或低於樓地板者,有無例外規定?
12.
系爭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其理由為何?教育部對於各大專院校之補助經費適用範圍是否及於專任教師薪資之給付?
13.
請提供其他國家有關軍人退休金制度及其改革之書面資料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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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幾點幾乎都跟公教年改有關
大家等著看民進黨跟全教總的年改話術,
會不會被大法官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