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遇到一個頭痛的狀況,所以上來請教大家。
我先描述一下遇到的問題:
因為敝校有登山活動,有導師在他的課堂(表定上課時間)對班上講述登山注意事項,
事後,他用自己申請通過的XX計畫經費,來請領講師費一小時800元。但是,因為有
提醒他請領時寫的是他表定上課時間,應該不能請領,於是他把請領單拿回去,改成
放學後的16:00-17:00。但因為他身兼行政人員,該時段仍為學校上班時間,請問這樣
申請能付給他講師錢嗎? 還是說這個時段要算課後輔導,有另外的計費方式?
不好意思,相關的行政人員不知道要怎麼做,又擔心其他老師之後比照這樣的模式請款。
我查了一些法源,還沒找到相關的規定,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違法,或者有適用的法源依據。
請大家提供一些解決的方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