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再次澄清 新修「教師法」未改變寒暑假制度
2019-03-08 12:59 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即時報導
教育部。本報資料照片
教育部今天再次說明,這次《教師法》修法並未改變現行寒、暑假制度。有關教師寒、暑假
期間的返校服務、參加研究、進修等規定,原已規範於「教師請假規則」以及「公立中小學
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這次修法在於提升法律規
範位階,使相關規定更明確。
有關全國教師及媒體關注的教師法修法議題,教育部補充說明,有關草案第35條授權中央主
管機關訂定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返校服務、參加研究、進修或教學準備等活動事項及總
日數的辦法,為尊重全國教師組織的意見,保障教師工作權益,主管機關將依草案第52條規
定,邀請全國教師組織代表參與訂定,與過去共同協商做法,並無不同,以符教師法明定教
師權利義務。
有關教師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草案第32條第11款),教育部指出,現行教師法第17條第1
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包含如「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從
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擔任導師」及「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
會教育活動」等義務。因此,現行教師擔任行政工作之義務已有規定;惟為使「參與行政工
作」的規定更明確化,修正草案明列「擔任行政職務」,以避免執行爭議。惟實務上學校並
非強制要求每位教師均擔任行政職務,除因行政職缺數有限外,校長仍將依其校務推動理念
及需求,尋找適合人選擔任行政職務。
教育部表示,學校的行政職務與教育專業息息相關,又優質校務行政之推動係奠基於「行政
經驗傳承」及「累積專業行政知能與素養」,為確保校務運作推動順暢,維繫校本和諧與友
善溝通之教育環境,確需由教師擔任行政職務較能貼近學生及教師實際需求。透過本次修法
將減少爭議,有利於整體校務運作。
關於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引入校外學者專家(草案第9條第3項),教育部表示,草案第
9條有關教評會的運作未改變,只有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學校應增聘校外學者專家,
使未兼行政或董事教師人數少於二分之一,係為使教評會處理教師解聘等相關案件更具公信
力,並期待能紓解校內教師同儕壓力,強化維繫教育品質。
另外,有關對限期升等及教師評鑑結果之認定,踐行程序應更慎重,教師權益保障須更完整
(草案第27條第4款),教育部表示,大學如基於專業發展訂有限期升等、教師評鑑等規範,
為兼顧教師權益,應審慎為之。依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及大學法第19條,不符限
期升等或教師評鑑不通過的教師,再經學校各級教評會及教育部審查通過後,原本即可「不
續聘」,此次修法將改為僅能資遣並給予資遣費,讓教師權益獲得更好保障。
另為責成大學審慎執行,教育部也會強力要求學校各級教評會在審議時,須從「必要性」、
「公益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充分考量,並作為教育部准駁時的重要參據
。如外界對教師權益保護仍有疑慮,教育部會將配套措施及行政指導在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
中明確規範,要求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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