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沒差啦
只是要注意一下,如果改成用勞基法,我們的身份和一般的勞工沒兩樣
那麼我們的考績就不是教評會打,而是老闆打
那麼老闆要把考績打成四條一還是四條四就是老闆的權利
很久以前台南蘇縣長在推教師只能有25%四條一
終於可以實現了
然後爭取到的權利
政府大可用契約內容補回來,要做就做,不做的話流浪老師一堆搶著做
有特休沒關係,寒暑假把你叫回來學校發呆是老闆對員工正當的指揮監督權
放學可以不接家長電話?
你忘記政府有個大殺招責任制嗎?
如果你都不聽老闆的話
老闆可以拿你怎麼辦?
喔,我們老師的契約都是定期契約
改成一般民法上雇佣契約後,聘期結束後就沒有教師法強制續約的規定
那麼聘期做完要不要續約是老闆的權利
這時候可沒有勞基法11條的適用
當然,以上被砍掉的權利通通都可以用罷工抗議爭取回來
但是我讀歷史這麼久
要享受比一般人還好的權利
不負擔比一般人還重的義務
這個叫特權階級
特權階級通常都沒有什麼好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