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法初審通過 體罰、霸凌不適任師解聘門檻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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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增訂草案。新法將不適
任教師分為涉及性別平等案、涉及兒少及體罰霸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其他共4
類。學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審理前兩類案件時,將增聘學者專家,使教師比率將少於1/2
;另外,教評會解聘涉案教師門檻降低,非重大性平案1/2出席、1/2通過即可解聘,兒少
及體罰霸凌案2/3出席、1/2通過可解聘。
《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增訂草案最大變革在降低教評會中的教師比率,還有解聘時的
出席、通過比率,引發教師團體反對,但家長團體和其他教育團體贊成,立法院討論修法
時,都引發各團體在場外抗議。教師團體批評教育部不思檢討行政怠惰,任由社會以「師
師相護」攻擊教師,讓教師陷於「水深火熱」。家長團體則要求處理不適任教師時,教師
代表比率應低於1/2,出席及表決門檻也都應從現行2/3降為1/2,若造成孩童重大身心障
礙,應立即解聘。如此結果可視為家長團體達成部分目標。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此次修法重點在積極有效、快速明確地處理不適任教師,至於其
他爭議條文如教師兼任行政職是否為義務、寒暑假返校、大專教師限期升等等規定都沒有
討論。
林騰蛟指出,各界都很關心學校教評會組成,性平、兒少、體罰、霸凌案比較具體客觀,
對學生直接造成傷害,需要外部學者專家處理,所以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比率降至1/2以下
。另外,教學不力和不能勝任工作比較主觀、不具體,尊重教學專業,教評會內教師比率
可以超過1/2。
依現行規定,教師若涉及性侵害、「重大」性騷擾或性霸凌,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屬實,可以不經教評會就解聘;但若非重大性騷擾或性霸凌,現行制度是教評會2/3出席
、2/3通過可解聘,並停聘1至4年,修法後降至1/2出席、1/2通過可解聘。若涉及兒少及
體罰霸凌者,現行制度也是「雙2/3」可解聘,修法後降至2/3出席、1/2通過可解聘。其
他樣態則維持現行「雙2/3」解聘沒變。
林騰蛟表示,教評會若有需要,可以尋求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協助,若校方遲不處理不適
任教師,也可以由主管機關逕行提交專審會,專審會決定解聘的比率依案件樣態和教評會
相同。(蔡永彬/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