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師板的先進們大家好
本人是今年新進的國小專輔教師
過去本人曾有幾年的一般代理教師經驗,也有幾年的兼任行政經驗,也有代理專輔經驗
我知道依據國中小輔導教師設置要點第六條五款
國小六班以下 專輔教師可兼任輔導主任或組長
本校有十九班,輔導室的組織只設置主任一人
因此被要求要「批公文」來「協助行政」
本人疑惑: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文系統批公文需有權限
若專輔可批公文並且往上呈,代表權限被開至組長
如此 是否是行「兼任行政之實」但無「兼任行政之名」
是否有違法疑慮?
若學校「要求」,該如何應對較為適宜?
感謝教師板的大大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