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cde78555 (柯比布萊恩特)》之銘言:
: 不意外囉
: 一切合法 謝謝指教
: 130年前後退休的老師 大概要再經歷砍2到3次的心理準備
: 此例一開就真的隨便砍也沒有救濟管道了
: 130年前退休的老師 也不要太早放心 朔及既往確定合法合憲
: 我說在座的各位....以後你們都是貪婪老人XD
在「憲法訴訟法」生效前 (111.1.4) 跑完釋憲,個人基本上認為是不智之舉
現在「溯及既往問題」、財產權、工作權、退休相關爭議法條.....通通都在裡面
同一事由,不能再提釋憲了!
BUT, 未來至少會衍生兩個問題
1.退休金性質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O四O判決,略以「退休金為勞工平時所付出勞務而尚
未獲得雇主足額給付之工資,應屬遞延工資給付之性質,上訴人自有給付員工退休金之
義務。」
(跟現在的解釋不一樣喔)
2.財產權的補償
現在把教師的退休金解釋為「退撫給與請求權為公法上之請求權,為財產權」,但是受
保障之程度,視財源有所不同 (下略)
(當財產受到侵害,應予補償.....這也沒說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