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教育局不得代理學校參加行政訴訟

作者: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9-09-04 00:04:29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3款: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
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若行政訴訟之其中1方當事人為學校時,因縣市政府教育局所屬人員並非學校所屬人
員,依法學校不得委託教育局代理訴訟行為。
最近在司法院網站查詢判決書時無意間發現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曾經多次違反規定
代理學校進行行政訴訟,但不知道是法官未注意到代理人資格不符或當事人未主張程
序違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並未禁止該項違法行為(但行政訴訟簡易
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會禁止此類違法行為)。此類案件可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
項第5款聲請再審,且依同法第276條第4項聲請再審不受5年期限限制。
以下為目前查到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違法代理學校進行的行政訴訟案件(除最後3案
外,其他案件原告都是該校教師),若您是本案的原告,請依前述規定向法院聲請再
審(註:以下案件因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聲請再審一定會准許,但再審只是在排除不合
法代理人之情況下重新進行審理,不保證原告一定贏,是否聲請再審請自行決定。)

判決字號 被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5號裁定 新北市立達觀國民中小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11號判決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98號判決 新北市新莊區榮富國民小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7號判決 新北市○○區○○國民小學(系統自動隱
藏校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 新北市萬里區大坪國民小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8號裁定 新北市萬里區大坪國民小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80號裁定 新北市新莊區○○國民小學(系統自動隱
藏校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49號裁定 新北市新莊區○○國民小學(系統自動隱
藏校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3號判決 新北市土城區清水國民小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4號判決 新北市萬里區大坪國民小學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020號裁定 新北市瑞芳區瑞亭國民小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8號裁定 新北市中和區錦和國民小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68號裁定 新北市瑞芳區瑞亭國民小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 新北市瑞芳區瑞亭國民小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68號判決 新北市三峽區中園國民小學
(本案被告共6所學校) 新北市立江翠國民中學
新北市五股區德音國民小學
新北市新莊區光華國民小學
新北市新莊區豐年國民小學
新北市新莊區民安國民小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0號裁定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9號裁定 新北市立育林國民中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4號判決 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本案原
告為申請閱覽政府資訊之一般人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06號裁定 新北市永和區網溪國民小學(本案原告為
該校午餐得標廠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 參加人新北市永和區網溪國民小學
(本案被告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原告為住在學校附近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91巷47弄及75
巷33弄住戶共23人)
ps.以上表格僅列出被告學校名稱,原告姓名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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