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教退撫基金何時破產? 請林萬億政委別再

作者: NFTU (全教總)   2019-12-10 11:07:03
【全教總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9年12月06日
公教退撫基金何時破產? 請林萬億政委別再欺瞞國人
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今日發新聞稿說明公教年金破產時間,指責全教總片面引用數
字,還點名全教總理事長關於質疑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的說法是杞人憂天、誤導視聽
。全教總特提出白紙黑字,讓國人看清楚是誰在欺瞞國人。
首先,關於公教年金何時破產,108年5月23日的公教退撫基金精算報告白紙黑字寫得很清
楚。在該精算報告書的第209頁的表10-16挹注款撥入後基金財務狀況彙總表(附圖)就明白
列出基金餘額開始出現負數 (破產) 年度,以目前費率12%,破產年限是公務員130年,教
職員129年。假設費率開始逐年調高到18%,破產年限才是林萬億政委所說的公務員141年
,教職員136年。問題是:費率提高了嗎?政府已編列預算了嗎?如果目前費率就是12%,林
政委怎麼能夠說全教總是片面引用數字呢?
事實上,「今週刊」在今年6月5日就已經根據精算結果,報導公教退撫基金「現在只是晚
十年破產 退撫基金四年內須再改一波」,所以這是大眾已知的事實。且林萬億政委還記
得當初修法時估算的破產年限分別是140年及139年,但這是108年開始逐年提高提撥費率
到18%的結果。可是政府有落實這項改革嗎?因此,請林萬億政委不要再欺瞞大眾,等政府
編列了提高費率的預算後,再來說明公教退撫基金破產年限也不遲。
其次,關於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的爭議。林萬億政委分別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管理條例」(下稱:退撫條例)第8條、第5條的規定,來說明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這不
禁讓現職公教瞠目結舌、啞然失笑。林政委,你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公教人員的退
休金給付、退休條件、補償金都是法律明文規定,在您的主導下說改就改,甚至與退休給
付無關的(在職公教)補償金全部刪除。您叫公教人員如何相信你所說的法律規定?!
即便有法律規定,問題的關鍵還是在於當政府不按照退撫條例第8條、第5條的規定執行、
擔負支付責任時,是否有違法、違憲而得以追究?!按照大法官會議的解釋(783號)恐怕不
是如此,茲說明如下:
一、783號解釋並未追究政府未按精算結果提撥費率的責任,亦即政府違反退撫條例第8條
的規定是不用負責的。
二、783號解釋理由一,指出政府於「退撫基金不足以支應退撫給與時,始撥交的補助款
本息……,就此財源產生之財產上請求權,立法者得有相對較高之調整形成空間,本院…
…應採為較寬鬆之審查標準。」本段話的意思就是政府違反退撫條例第5條的規定,只要
能說出理由(如:財政困難),也不構成違法、違憲。
三、就提撥費率政府負擔的65%部分,783號解釋理由一同樣認定「是否發給……立法機關
有一定立法形成空間。」甚至在理由六(二)舉了例子說明,政府減少發給的底限是「個人
在職時提撥之最大費用額」,亦即底限僅是個人提撥的35%費率的給付。
有了大法官解釋的背書,政府愛怎麼改,就怎麼改。這也是全教總於11月29日召開記者會
,問各組總統候選人:「你認同大法官783號解釋嗎?如何確保年金不再砍?」的主因。年金
的問題也許錯綜複雜,但唯一的真理是如何確保財務穩健。全教總是支持年金改革的組織
,目的是為了基金永續,不是幫政府背書。所以,我們更要追究政府不依法執行的責任,
並要求政府負起支付責任。
如今,林萬億政委以不符合事實的數據和論述來指責全教總「片面引用數字、誤導年金改
革後的財務狀況」,我們攤開白紙黑字讓數字說話,更希望和林政委就年金來場公開辯論
,讓所有公教了解年金真相,讓社會大眾看看是誰在「誤導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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