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學生騎乘電動自行車」是合法的嗎?
學校的「輔導管教權」可以包含「管制學生騎乘電動自行車」嗎?應該先問:管制學生騎
乘電動自行車是否限制了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
首先,由於管制學生騎乘電動自行車限制了學生在校外上下學的方式,涉及了憲法第22條
保障的: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管制
學生騎乘電動自行車既然涉及「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學校必須有著具體明確的法律依
據方可為之。
若無法律明文依據;或是僅有概括空白之授權規定,都未逕行允許學校管制學生騎乘電動
自行車。又依據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
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綜觀我國法律,騎乘電動自行車的相關規定似乎只有明文法律規定如下:
「增訂並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第 72-1 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
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另,教師法第16條第6款與第17條第一項第4款雖提及教師之「輔導」與「管教」,但卻無
提及「電動自行車」。此等概括規定,僅能容許細節性、技術性的管理措施,而不容許直
接限制其餘人權,更不可以違反騎乘電動自行車之校規為由對學生施以懲戒。
另,國民學校法第20條之一授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學生獎懲規定。但多數縣市尚未訂
定相關規定,另一方面這樣的抽象概括授權,也不符大法官所謂「具體明確授權」。要限
制學生的基本權利,必須以「防止嚴重妨礙教育目的之行為」做為正當目的。亦即如果學
生的行為或言論,嚴重地干擾了學校教育功能的實現,那麼校方有權加以管制。
那麼,學生上下學騎乘電動自行車,嚴重地干擾了學校教育功能的實現嗎?
以目前之相關資料證據,難以證明「管制騎乘電動自行車」是維繫學校教育功能之必要、
不可或缺的制度。直至目前,管制騎乘電動自行車除了主觀會造成交通意外的感覺外,從
來沒有舉出任何具說服力之實證研究證明「不管制騎乘電動自行車造成教育目的無法達成
」。
鑑於管制學生上下學騎乘電動自行車事涉憲法保障的「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學校必
須負擔重大舉證責任以正當化任何限制措施。也就是說學校必須證明「學生上下學騎乘電
動自行車」已對於學校的「教育功能」造成不利影響,否則這樣的措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
之檢驗,而有違憲之虞。
以上是小弟芻蕘之見,若有得罪,還請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