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留職停薪申請補助

作者: s0890286 (王壹休)   2020-05-28 20:26:38
Q:甲老師於進修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結婚的事由,按解釋令是不得請領,但當 甲老師回
職復職後,可用公法上的請求權,敘明理由來請領進修留停期間不 能請領的結婚補助費
嗎?
A:一、有關生活津貼補助權益事項:
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7 年 5 月 6 日 67 局肆字第 07869 號函規定,在留職停
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
給各項補助費。
2.但依該局 94 年 5 月 2 日局給字第 0940061903 號函釋,依『公務人員留職
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申請原因 之親屬死
亡,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復依該局 96 年 10 月 12 日局給字第 0960063856 號函規
定,基於倫常及公平一致處理之考量,依「公務人員留職 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非申請原因 之親屬死亡,亦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
,並追溯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發生之事 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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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3.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4.03.31六四局肆字第6905號、83.12.21.八十三局給 字第 41
674 號函釋,服兵役者留職停薪,仍得核予各項補助。
4.依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90070258 號函示,為因應少子女 化,
鼓勵生育政策,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 女教育補助,其
中結婚及生育補助部分,自即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 育補助部分,自 99 學年度
第 2 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綜上:除因育嬰、侍親、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依親而留職停薪者(不含 進修),其親屬死
亡得發給葬喪補助、服兵役留職停薪者仍得核予各項補助, 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
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99 學年度第 2 學 期起)外,餘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生活
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均不發給補 助費。
二、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公保退保者,如發生各項公保給付事故時,不得請領給付
有沒有大大可以分享目前法規還是這樣,留職停薪期間,可以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
補助等補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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