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的「行政裁量權」包含准假權
但是根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新竹市光X國中校長在准假方面長期以個人喜惡為基準
交情好的老師請假容易,交情不好的百般刁難
有一年連假,有老師想多請一天假,回南部多一天陪家人,校長不准
同一個連假,有老師想多請一天假,要出國看櫻花,校長批准了
這是發生過的真實事件,公平性在哪邊?這叫做差別待遇
先說明我不是當事人,只是看不慣
如果學校職場長期存在這種霸凌的行為
(還不只這些哩,例如幾位主管聯手欺負人)
要教出不霸凌人的學生,無異於緣木求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