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師者,傳道、受業、解惑,非超級業務員也!
學術研究費係教育部基於尊師重道精神、教師身負教育重任及教學工作繁重,所給與之工
作津貼。惟部分私校竟因招生不佳或健全財務為由,刪減教師學術研究費。故呼籲教育部
和立法院應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私立學校教師之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
加給比照公立學校教師規定辦理。」以保障私校教師權益,尊嚴不被踐踏。
利益與影響
猶記2017年9月13日,時任行政院長的賴清德副總統拍板決定隔年為軍公教人員加薪3%,
中部某私校在調升教職員本薪3%同時,調降學術研究加給,讓加薪美意變調。近期部分
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教職員,不是以穩健校務發展為由,學術研究費打四折或六折,就
是以校外接案績效核給研究費,更甚者,北部某私校竟指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與學校是委
任關係,如對資遣案投反對票,就要自行負責,令人瞠目結舌。
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假設私校以教師教學品質、教學效能或班級經營表現等
,來適度調整學術研究加給無可厚非,但如果是因教師招生不佳或健全財務為由刪減研究
費,就值得商榷,畢竟招生不佳不單是教師責任,難道董事會及校長等學校經營決策者不
需要為生員不足負責嗎?職務加給不用調整嗎?教師是孩子未來耕耘者,不是超級業務員
。教師把招生當第一要務之日即台灣教育崩解之時。
《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
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
,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惟本條自2015年12月27日施行至今已形同具文,實有修正之必要。
學術研究加給顧名思義,即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試問私校招生不佳或健
全財務與教學研究何干?教師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之私校有哪些,教育部是不是應調查
清楚?私校因刪減學術研究加給與各別教師進行協議,教師敢不簽同意書嗎?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f342679b-f7fc-4c07-b724-c677f137cb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