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宗浩
輔 佐 人 李雅卿
選任辯護人 唐永洪律師
楊雅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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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被告所為辯解及其辯護人辯護略以:⑴被告係見A女與其子玩耍,覺得A女可愛,本於自
身幼時在德國唸書及回臺後就讀實驗學校,習於與他人擁抱或親吻之成長經驗,而有抱起
A女親吻之行為。加上案發當時被告因疲累及時值更換精神病藥物病情不穩期間,而有躁
症發作,處於嚴重退化狀態,行為舉止顯得幼稚,心思單純,喜歡與小孩玩,以小孩之方
式玩,其心智年齡顯然倒退,故被告是否基於猥褻之犯意,主觀上以滿足自己性慾而擁抱
、親吻A女,即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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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強吻女童這件事,跟就讀實驗學校有關係?
個人所受的特別教育制度可以拿來當作行為的辯護?
自己的親朋好友擁抱親吻,代表對陌生人也可以?
我不太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