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聘資格
南部人考上北部,未來想回南部,想先了解。(109.07考上正式)
教甄簡章中有寫"經分發錄取為本縣新進教師,應於分發錄取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服
務年資
採計至當年度 7 月 31 日)惟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始可申請縣內(外)介聘作
業"
另外參考"110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寫於現職學校
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
係指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
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
期;滿四學期未滿六學期者不採計。
請問綜合兩個版本的意思是在學校服務兩年+一年育嬰留職停薪...可等於實際服務六學
期可以參與介聘嗎?
也就是112年的4月可以提出介聘申請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