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已經是個年經文,代理老師7-8月無薪是事實,去申請失業給付卻被處處刁難。
我8/4號去申請失業給付,就服站威脅我說,我說若我在8/18之前有錄取其他學校,
還申請失業給付,會有刑責問題。
根據104年10月30日勞動保1字第1040140598號函釋,
已經續聘或確定考上代理就確定有工作了,因已自行求職成功,無法申請通過,
但就業保險法和施行細則所有法條,
完全沒有可以支持勞動保1字第1040140598號函的依據。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
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
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完全沒有提到勞動保1字第1040140598號函所說的自行求職成功這句話,
也就是說代理教師依規定申請,
只要14天內沒有推介成功,就符合失業認定。
但就服站人員卻拿這函釋來威脅,我問了幾位律師函釋是否真有法律效力,
律師回覆:多數學者認為,行政函釋具有對內效力,拘束屬官及下級機關,並無疑義, 至於對外效
力部分,則認為行政函釋原則上不 拘束法院與人民,惟可透過平等原則與行政自 我拘束
原則而發生間接對外效力(陳敏, 2007:557;李震山,2003:222-223)。
函釋是否逾越母法?需受害人經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才能否定該函釋。
只要妳填列資料無不實,即無犯該罪。
函釋是行政機關自己的解釋,不代表這解釋就合法,基本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公務員還是必須按照這個函做事。
代理老師依法申請失業給付,卻針對代理老師弄了一個函釋出來,
就服站還語帶威脅說會有刑責,要我不服去提訴願。
我想問問,有沒有其他代理老師也遇到相同問題,
有意願去找民代申訴,或是提起訴願,自己捍衛自己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