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 條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
所以第 19 條是適用教育人員的
※ 引述《danchang (丹丹)》之銘言:
: 性別工作平等法
: 第 19 條
: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
: 之一:
: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 二、調整工作時間。
: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 在老師的假別裡沒有這個
: 那老師也可以請嗎
: 只有什麼育嬰假 陪產假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