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其實這次因為疫情所以行政院特別發那個公文,就符合所謂的特殊狀況,所以學校才核准
你可以在一年之內請假完。
可是你自己先請了育嬰留停(到7.31),期限還超過這個一年期限(到4.30),那就不好
意思了,兩者之間是互不干涉也不相衝突的,也就是說4.30前你沒有用掉你的婚假,就會
因為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而失效了。
它的執行不會因為你請了一個期限蓋過它的育嬰假(或是其他任何的假)而受到影響,4.
30前你沒有用掉那它就是沒了。
硬要鑽,不是不行。例如你可以現在把你的育嬰假銷假回去上班,然後立刻請婚假,請婚
假完再立刻請育嬰假。
不過你會一次得罪教務,人事,校長,還有很多同事。原因在上一則的推文裡面幾乎都講
完了。那你就要做好心理準備,最糟糕的結果是以後你做什麼事人家都會對你公事公辦,
你要請假找代課還是換課調課都非常困難,你回來以後是否能在這種對抗排擠的職場還能
做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