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不適任國中小校長處理不再一國多制 教育部

作者: zkow (逍遙山水憶秋年)   2024-05-02 19:00:29
不適任國中小校長處理不再一國多制 教育部研訂全國一致標準
2024/05/02 17:41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公私立國中小校長不適任事實處理不再一國多制,目前由各地
方政府自行調查處理,未來將有全國一致性標準。教育部預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
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明訂主管機關必須成立「校長事件審議會」,再進一步
成立「審查小組」,全國校長協會代表均為審議會和審查小組當然委員,但校長不適任事
實處理「調查小組」成員則要求自教育部建立人才庫中遴選外聘委員,且須有1名法律專
家學者。
教育部說明,主管機關在調查校長涉及1、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2、知悉服
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
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3、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4、體
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5、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另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公立學校校長疑似有未達解除職務情形,但不適合繼續任職者,
均因涉及高度專業性,調查小組3或5名委員須全部自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人才
庫」遴選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依草案,「校長事件審議會」委員7到15人,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同級或全國校長協會代
表、同級或全國教師會代表、同級或全國家長團體代表、私立學校代表(但主管機關所主
管學校無私校者得不予聘任)、法律或教育專家學者,任期2年。另由「校長事件審議會
」委員中遴選5人組成「審查小組」,任期2年,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若干人、校長協會代表
1人、其他代表1人。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信務說,大致上符應國民教育法規定,也採納全校協建議原
則「遵循程序、於法有據、處置有理、申復有道」,讓校長有疑似不適任事實時,能有受
理的機制,也透過公平公正的調查與審議,讓學校穩定,校長安心辦學,條文中並納入不
受理要件如匿名、無具體事證、相同的案件等,以保障校長權益,避免濫訴影響辦學士氣

全校協說,但只要教育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投訴,就會進行是否受理的認定,難免影響校
長辦學,尤其人際互動產生的嫌隙,認定更困難;而時常發生被認為人地不宜情事,以往
未經調查就直接調整職務,造成校長辦學恐慌,盼未來能更審慎認定,讓校長免於動輒得
咎,也盼各界支持校長辦學,讓校務經營更穩定。
https://news.ltn.com.tw/news/Taipei/breakingnews/46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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