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中以下代理、代課教師係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
其身分比照教師,並非勞基法的適用對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 )
2. 有關"教師反覆於學期間申請留職停薪,寒暑假復職"的問題,
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已有詳細規範。
(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
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
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諮詢小組成員
人數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未兼行政
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3. 原職位人員復職,致使代理原因消滅,並非可歸責於代理教師之解職事由。
將風險完全加諸契約之一方,顯然不公平。
個人認為比照超額教師之處理較佳。
優先介聘,無法介聘或當事人不願介聘,再予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