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第 90-1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
學校校長、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
二、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三、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
四、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引述《Rockdog (來顆百憂解)》之銘言:
: 又到了舉辦各項體育競賽的時間
: 最近要載學生參加田徑、球類比賽,本校以往的作法就是由學校教師開私家車載去。
: 去年,載學生從中部出發到國境之南參賽,單程時間約2.5小時,在高速公路上速度
: 約100~120公里,沿途心驚膽跳,生怕發生意外賣車賣房也賠不起。
: 故,想請益,學生參賽,教師開私家車接送是否合法?尤其現在學生意外險理賠有上限
: 如果家長認定肇事原因是教師的疏忽,那不就刑、民事的責任,還有行政疏失都跑不掉
: 也請版上諸位教育同仁,分享貴校的作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