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台中警察入國小抓學童 分局長:非現行犯無急迫、執法有瑕疵記申誡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台中市議會今日總質詢,議員李中質詢說,台中一所小學有學生拿樂樂棒打老師,老師隔
天報警,警方竟在無傳票且沒有監護人陪同下,直接進學校把學生帶回警局,校方也未阻
止,毫無法律概念,對此,台中市警局第一分局長鍾承志說,這位學生年滿12歲,但案發
是今年3月26日,學校(老師)報案是翌日(27日),學生並非現行犯,亦無危險急迫,
員警應該通知家長監護人,帶學生到派出所,而非進入校園帶走學生,執法過程有瑕疵,
記申誡處分。
李中指出,事件發生在今年3月,有學生跟老師在體育課時發生衝突,結果老師壓住學生
,學生拿樂樂棒揮手打了老師,隔日學生有向老師道歉,不料老師竟報警,兩名員警到學
校後竟直接把學生帶回派出所甚至要移送少年法庭,家長接到電話嚇壞趕到警察局。
李中強調,最離譜的是,警方在沒有傳票情況下竟將7至12歲的學童直接帶走,學校也沒
有人阻止,怎可因老師堅持就讓警察帶走學童,家長信任學校把學生送到學校學習,結果
竟是要去警局帶回學生,家長不滿校方做法向他投訴。
刑法等法律修正後,未滿12歲兒童違法,法律並不罰(除罪化),對此,台中市警局第一
分局長鍾承志說,這位學生年滿12歲,學校老師是翌日報案,學生已經不是現行犯,另外
,案發已經1天,沒有急迫危險性,警察應該是通知監護人家長,帶學生到派出所製作筆
錄,進入校內帶走學生,執法程序有瑕疵。
他強調,警方是接獲報案,才有進入校園之舉,但把學生帶回派出所之後,有通知監護人
(家長)陪同偵訊,至於報案的老師,原本要提傷害告訴(告訴乃論之罪),但做筆錄之
後,又改變心意說,要保留法律追訴權,警方遂把此案,函送少年法庭。
一分局今天中午發表說明,本案員警進入校園協同學生返所釐清緣由,執法程序未臻周延
,致觀感不佳,已查明疏失並處分在案,本分局持續加強宣導同仁,進入校園處理案件應
恪遵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規定及流程,以確保校園自治
權利及安全。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881210
備註:
這件事最有問題的就是「非現行犯不得任意逮捕」。
憲法第8條第1項:「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
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刑事訴訟法也有相關規範。
今天這件事如果發生在校園以外的地方,有人非現行犯,只是被懷疑犯罪就被警察直接帶
回派出所(未報請檢察官偵辦),大家的反應會是如何?
一定又是另一種聲音:回到戒嚴時代、警總復辟、白色恐怖等等
平心而論這件事體育老師和警察雙方都有錯誤,也突顯法治教育和素養的不足
該名體育老師或許單純只是想藉由警察來嚇嚇學生
警察也很配合的演出
但不知道自己都違法了
既然台灣自詡是法治國家、人權國家
連發生在成年人身上都不允許的事,又怎能加在孩童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