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的各位大大,今日敝公司生出一份新版的勞動契約要求
所有同事簽名,有爭議的點如下:
乙方(勞方)每月支領資,依甲方(資方)薪酬管理辦法而定
,甲方得因乙方職務調動、社會環境、物價情形、公司營運
狀況及個人績效隨時調整之。
今日已先行確認過依勞基法規定需勞資雙方同意始可進行薪
資異動,不論調昇或調降。
有二點問題是:
一、公司規定會符合勞基法規定,既使要異動仍會向大家事
先說明,但又不願在這份勞動契約書及薪酬管理辦法裡寫明
要異動薪資,仍需雙方同意等字眼。
僅願口頭陳述既使有這份契約書,異動前是需要雙方同意的
在我簽了之後,此條文是否生效可隨時調整我的薪資而不違
反勞基法規定?
二、依照勞基法規定,若我不簽此條文,公司以此為由要把
我解顧,我是否可拿到資遣費?
下為勞基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工資之議定及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
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
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
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