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資遣單的離職原因

作者: kerkerdog (kkd)   2012-10-08 10:54:01
大家好
之前公司在砍人時
小弟自願加入資遣名單中
拿到的離職證明
原因是勞基法11條第5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請問若有需要再重回電子業
新公司是否會刁這一項?
上網查了一下 好像有些公司會看離職原因有些不會
不知道板上有沒有朋友有相關的經驗
可以指點一下
謝謝各位<(_ _)>
作者: jopyt (追逐藍天)   0000-00-00 00:00:00
面試有問再實話實說,會不會相信就看你的誠懇度
作者: JRD (傻了~~~)   0000-00-00 00:00:00
為什麼會選到第五款啊?? 選其它款不就沒這個疑慮了
作者: JRD (傻了~~~)   0000-00-00 00:00:00
還是公司強制要選第五款?
作者: kents1201 (養牲我知道..)   0000-00-00 00:00:00
面試可能會被刁吧 簡單來說這款叫做不適任可以的話請公司開業務虧損而精簡會比較好看點
作者: wake7078 (KK)   0000-00-00 00:00:00
新公司是否會刁這一項? 這個問題很重要嗎?
作者: wake7078 (KK)   0000-00-00 00:00:00
你選擇被資遣 證明上寫"不能勝任" 你認為這是汙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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