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姓男子進公司三個月,頻以電子郵件傳送公司機密給在競爭對手公司服務的羅姓女友,
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他罔顧職業倫理,十次洩漏公司營業秘密,依洩漏業務祕密罪判處十個
五個月徒刑,合併執行刑二年六月,得易科罰金九十萬元。
三十多歲的梁姓男子,二○○九年七月到台北市專營網路及手機影音廣告、標榜可與讀者
在線上互動的影音媒體公司工作。同年十月,他開始將開發客戶訪談紀錄、可追蹤客戶名
單、公司年度業績預估表、媒體代理商名單、暫時失敗客戶名單、為客戶製作的影音廣告
檔案,以電子郵件傳給競爭對手公司的羅姓女子。
去年三月,梁男服務的公司發現新製作的影音廣告,對手公司不久即跟進或有類似影片;
該公司新近拜訪的客戶,對手公司也跟進拜訪並提出類似企畫案,警覺有內賊,從電腦伺
服器監控公司人員電子郵件信箱,發現梁男傳送至少十次上述公司業務機密給對手公司的
羅姓女子,報警偵辦。
台北地檢署偵辦時,梁男承認以電子郵件傳送文件,但否認傳給競爭對手公司和洩漏公司
商業機密,他說:「我傳給女朋友,討論彼此的工作狀況。」但檢察官以羅女恰在競爭對
手公司上班,就算真的與女友討論工作情況,也洩漏公司商業秘密,將梁男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梁男觸犯十次洩漏商業秘密罪,一罪一罰,判梁男每罪各五月徒刑,合
併十月徒刑,易科罰金一天折算一千元,共約三十萬元。檢方認為判刑太輕,上訴;高院
維持每罪五個月的量刑,但改定執行刑卅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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