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13號)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明訂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
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可處6萬到30萬以下的罰
鍰。 (蕭照平報導)
找工作提供個資很正常,但要是被雇主要求提供與工作無關的資料,例如「性傾向」
、「驗孕報告」、「黨派」、「婚姻」、「身心障礙」等,就有就業歧視與侵犯隱私的疑
慮。
因此,十三號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增訂雇主招募或僱用
員工,除了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外,也不可以違反意願留置身分證
或證明文件,更不能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條文更指出,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可處六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緩。
http://0rz.tw/us5Zu
照上面說法所以婚姻這欄位我以後可以不填囉?
我曾被問有沒有男女朋友? 這算嗎?
下次帶錄音筆錄下來 然後說如果不錄取我我就告你 嘿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