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rgusX (阿加斯.艾克斯)
2012-11-29 10:33:30新聞連結:http://news.msn.com.tw/news2928083.aspx
近年來國內科技業被大陸與南韓挖角,並帶走營業秘密,引發朝野重視。
立法院司法與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對
觸犯營業秘密者,新增刑事責任,也史無前例的將海外洩密加重處罰,最重有
期徒刑為十年,最高罰金為所得利益十倍。
這項新增條文,在國內觸犯營業秘密,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罰金,所得利益超過一千萬元,最高可罰所得利益三倍。如果將機密帶
到外國,要加重處罰,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得併科罰金。所得利益
超過五千萬元的話,罰金最高為所得利益的十倍。洩密到海外,是公訴罪。
經濟部長施顏祥指出,最近幾年,產業界發生離職員工盜用或外洩原任職
公司營業秘密,並以不法手段竊取產業的營業秘密,侵害研發成果,影響公平
競爭。現行法制不足以解決相關的侵害與爭議,因此,增訂刑事責任、域外加
重處罰等條文。
施顏祥舉例說,他知道的四個案例包括台積電員工被韓國三星挖角、聯發
科合併晨星前員工將機密帶到晨星、友達員工跳槽大陸廠商華星、以及美國康
寧的機密被竊取。
營業秘密法增訂條文中,對國內部分,明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
、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利益,包括竊取、侵占、不法取得或洩漏營業秘密,
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罰金。但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上限一千萬元的話,得於所得利益的三倍範圍
內酌量加重。
對海外部分,明定意圖將營業秘密在國外使用,包括在大陸地區、香港或
澳門等地區,將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但所得利益如果超過罰金上限五千萬元的話,得於所得利
益的兩倍到十倍酌量加重。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內洩密屬告訴乃論,而海外洩密是公訴罪。
至於離職員工跳槽到海外,要如何處理?法務部參事陳文琪說,我國和多
數國家包括韓國都沒有簽訂相關條約規範,只能透過司法互助機制和個案合作
的方式來努力。而在中國大陸方面,有司法合作管道,依據海峽共同打擊犯罪
及司法互助協議,最近就曾查扣被害人的犯罪所得。
經濟部智財局長王美花補充說,若員工涉及違反營業秘密,且已赴國外公
司任職,只要回到台灣,就會遭到約談,未來還須面對刑責。營業秘密法增訂
加重處罰,會有遏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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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留人,就只好以法留人了~
作者:
ltlyang (03)
2011-01-29 10:48:00"查扣被害人的犯罪所得" 快扣押友達啊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1-01-29 10:54:00資方政府
作者: yurikim 2011-01-29 11:02:00
-.- 是要怎麼認證
作者: ac11079b03 (.)(.) 2011-01-29 11:06:00
口水認證
作者:
mecca (咩卡)
2011-01-29 11:08:00老闆覺得是機密就是囉~
作者: csii5566 2011-01-29 11:14:00
鬼島
作者: darote 2011-01-29 11:31:00
合約要寫有保密條款, 還要有保密金, 沒給保密金不算
作者: Westzone (鋒之痕) 2011-01-29 11:31:00
鳥政府訂鳥法律,真的是沒救了...
作者:
VBT (批踢踢是個神奇的地方)
2011-01-29 11:55:00只有台灣這樣搞?
作者:
ww (劉文聽)
2011-01-29 12:23:00操死員工罰三萬 帶走技術罰一千萬 走狗政府
作者: darote 2011-01-29 12:27:00
續醫師之後, 工程師也是離監獄最近的職業...
作者:
francej (~~~~)
2011-01-29 12:43:00這樣外資更不敢來台灣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生產基地
作者:
francej (~~~~)
2011-01-29 12:44:00台灣就繼續關起門來用力炒房拚經濟吧
作者: xuwei (歸零) 2011-01-29 12:47:00
樓上的 難道你還有其它的期待嗎?
作者:
b6byc (oopp)
2011-01-29 12:48:00以後洩密認定會不會用know-how賺錢就是洩密? 鬼島回答一切.
作者:
switching (Return to zero)
2011-01-29 12:53:00操死員工怎麼不罰員工一年薪水的十倍
作者: xuwei (歸零) 2011-01-29 12:54:00
因為這裡是鬼島 不是中國
作者: abyepi (自己選) 2011-01-29 13:00:00
這法律只會被爛老闆拿來恐嚇底下工程師,動不到大角色
作者: Iadefy 2011-01-29 13:24:00
現在就已經有大部分"換工作"(還不算跳槽)的被恐嚇了 XDDD以後應該更多吧
作者: Iadefy 2011-01-29 13:25:00
話說誰換工作不是帶著技能跟知識的? 這算不算洩密? XD不釐清的話 連換相關職位大概都會被關到死為止了
作者: Iadefy 2011-01-29 13:26:00
因為出獄後只會原本再監獄工廠學到的技能 <--就業再被告當然上面是笑話 重點是在於 解釋範圍可以很寬 還用刑法咧
作者: piger123 2011-01-29 14:17:00
抓得到再說吧
作者: wowowo60 2011-01-29 15:48:00
所以只要老闆說是機密就能抓嗎 果然是資方政府
作者:
zhi5566 (協志 5566 最棒)
2011-01-29 16:09:00馬政府不意外 跟鬼拿藥帖 一直是政府治國方針
作者: sony1223 (sony) 2011-01-29 16:27:00
白痴政策
作者:
onom (通車)
2011-01-29 23:06:00下次跳到大陸廠商,合約一定註明1被台灣檢方限制出境,薪水照付
作者:
onom (通車)
2011-01-29 23:08:002.台灣官司相關費用,實報實銷 (雖然舉證困難,怕檢方起訴,另外起訴不一定有罪)
作者: dinway (......) 2011-01-29 23:21:00
笑死人 當初自己高層去跟人家水晶會議現在要找小咖開刀
作者:
zhi5566 (協志 5566 最棒)
2011-01-30 00:07:00看來經濟部長很閒 沒事做了事嗎? 叫你提升經濟 什麼鬼都沒
作者:
zhi5566 (協志 5566 最棒)
2011-01-30 00:08:00有 財團教你提案立法 立刻執行 部長花納稅人錢 很爽事嗎?
作者: Umol (路過的) 2011-01-30 02:03:00
資方政府又不給薪水
作者: migrator 2011-01-30 07:17:00
這法案 如果沒有保密金 會讓人才更快速的流失
作者:
QQ5566 (哭哭5566)
2011-01-30 10:43:00他媽的強暴犯都沒判這麼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