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gusX (阿加斯.艾克斯)》之銘言:
: 新聞連結:http://news.msn.com.tw/news2928083.aspx
: 近年來國內科技業被大陸與南韓挖角,並帶走營業秘密,引發朝野重視。
: 立法院司法與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對
: 觸犯營業秘密者,新增刑事責任,也史無前例的將海外洩密加重處罰,最重有
: 期徒刑為十年,最高罰金為所得利益十倍。
: 這項新增條文,在國內觸犯營業秘密,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得併科罰金,所得利益超過一千萬元,最高可罰所得利益三倍。如果將機密帶
: 到外國,要加重處罰,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得併科罰金。所得利益
: 超過五千萬元的話,罰金最高為所得利益的十倍。洩密到海外,是公訴罪。
: 經濟部長施顏祥指出,最近幾年,產業界發生離職員工盜用或外洩原任職
: 公司營業秘密,並以不法手段竊取產業的營業秘密,侵害研發成果,影響公平
: 競爭。現行法制不足以解決相關的侵害與爭議,因此,增訂刑事責任、域外加
: 重處罰等條文。
: 施顏祥舉例說,他知道的四個案例包括台積電員工被韓國三星挖角、聯發
: 科合併晨星前員工將機密帶到晨星、友達員工跳槽大陸廠商華星、以及美國康
: 寧的機密被竊取。
: 營業秘密法增訂條文中,對國內部分,明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
: 、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利益,包括竊取、侵占、不法取得或洩漏營業秘密,
: 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 罰金。但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上限一千萬元的話,得於所得利益的三倍範圍
: 內酌量加重。
: 對海外部分,明定意圖將營業秘密在國外使用,包括在大陸地區、香港或
: 澳門等地區,將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 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但所得利益如果超過罰金上限五千萬元的話,得於所得利
: 益的兩倍到十倍酌量加重。
: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內洩密屬告訴乃論,而海外洩密是公訴罪。
: 至於離職員工跳槽到海外,要如何處理?法務部參事陳文琪說,我國和多
: 數國家包括韓國都沒有簽訂相關條約規範,只能透過司法互助機制和個案合作
: 的方式來努力。而在中國大陸方面,有司法合作管道,依據海峽共同打擊犯罪
: 及司法互助協議,最近就曾查扣被害人的犯罪所得。
: 經濟部智財局長王美花補充說,若員工涉及違反營業秘密,且已赴國外公
: 司任職,只要回到台灣,就會遭到約談,未來還須面對刑責。營業秘密法增訂
: 加重處罰,會有遏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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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錢留人,就只好以法留人了~
今天無聊去買了份報紙 裡面提到一條未入法的條文 還好沒入法 要不然大家都GG.....
那條條文是, 當原告企業釋明洩密事實之後, 若原告在一定時間內未說明或是提出反證
之事實, 則認定被告承認原告企業釋明之洩密事實為真............
只能說 槽泥馬 草枝擺 要被告舉證自己沒有犯罪??? 根本跟訴訟原理相悖 當初這些
財團還是敢提出這種鳥要求阿 什麼叫"釋明事實"阿? 用嘴巴說就可以嗎?? 合理懷疑??
看來大家要小心了 以後的發展肯定是朝鬼島前進
簡單的提出一種scenario, 企業看你不爽, 只要提告之後, 再發出境管+假扣押幹爆員工
看您怎麼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