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收到兩份offer,裡面都有聘僱同意書
並且在郵件裡面都有聘僱同意書繳交日期(3/7以及3/10)
同意書大概內容就是
"如果人員繳交同意書之後又沒有如期報到
公司擁有資格向內政部申請取消役男受訓資格之類的...etc."
但是事實上我有收到我心理第一志願的備取通知(HR通知)
說最晚三月中會通知,問我有沒有意願等,我當下當然是說好
但是如果向甲or乙公司遞交同意書之後是不是就算是一切定案了
畢竟配對是在4/8號才開始,所以是不是在4/8號前都算是考慮時間?
有人有相同的經驗或是有人可以幫忙回答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