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今年剛從太陽能跳到某間LED照明廠任職
聘書上的薪資結構中有個固定加班費約7K-8K上下 .
這個月領到薪資單的時候 , 卻發現固定加班費為0 .
上個月因為壘殘請了四天病假 . 薪資單上已經列出扣除2000多薪資
但是沒想到固定加班費一毛都沒領到 ,
打電話問完薪資課後的答案如下:
公司固定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
(以你當月上班的時數-150小時後的時數)*固定加班費每小時薪資
請問這樣子計薪方式合理嗎 ?
那不就等於我請一天假等於被砍兩次薪水.....
薪資課說這是六二制計算方式 , 當初面試跟聘書上完全沒提到這種東西...
我理解的固定加班費是每天上超過8小時之後的2小時列入固定加班費計算
結果公司用這種方式去計算 , 搞的我不知道這樣是對還是不對 .
只好上來請問各位前輩了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