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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員工同意減薪 公司判付161萬
【劉志原╱台北報導】
男子鄭臣富原任職北市偉而泰科技公司,他指控公司4年前未經他同意,擅自將他月薪減2
萬元,2012年還欠薪,他依《勞基法》終止僱傭關係,並訴請給付資遣費及補足遭減薪資
與獎金,台北地院日前判他勝訴,公司應付161萬元並發給「非志願離職」證明;仍可上訴
。
擅取消全勤金
鄭男指1997年起擔任偉而泰公司工程師,月薪8萬元,2001年起公司擅自取消每月全勤獎金
1500元,事後更減薪、欠薪,他只好離職,公司卻拒付資遣費,也不發離職證明。
偉而泰辯稱,因公司虧損,為避免裁員才減薪,且經鄭男同意,至於2012年3、4月薪水,
公司一併於5月發放,並未欠薪。
屬非自願離職
法官認為,偉而泰雖曾公告將減薪,但未獲鄭男同意,且全勤獎金制度已明訂在公司章程
,鄭男離職前,章程仍有全勤獎金制度,另偉而泰欠薪屬實,鄭男有權離職,而且屬非自
願離職,公司應發給證明,並付資遣費92萬餘元,鄭男被減薪資及全勤獎金共68萬餘元也
應補足。偉而泰公司昨不願回應,鄭男則聯絡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