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24日電)台北市勞動局今天提醒,今年清明節假期為4月3日及4
日,若勞工同意在休假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給付工資。
勞動局長陳業鑫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婦女、兒童節合併休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天
)及民族掃墓節(清明節)都是應放假的休假日。
勞動局勞動基準科長葉建能指出,今年清明節為4月4日及前一天4月3日的婦女、兒童節合
併休假日,凡適用勞基法的企業都應依法給予員工休假,且工資照給。
不過,企業若是比照人事行政局的行事曆放假者,得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行事曆,
為4月4日至5日連續放假2日,也屬可行。
葉建能表示,若企業徵得勞工同意在休假日出勤,就應加倍給付工資;若休假日經勞資雙
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勞工在4月3日、4日出勤者,無需加倍發給。
他提醒,企業應事先與勞工說明國定假日調移事宜並公布調移後的休假日,以免勞資雙方
造成誤解。10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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