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小弟因為自己開刀事由
現在其實只剩下想要確認到底是公司人資鑽法律漏洞
還是法規本就不完備
因此小弟已經寄信給勞委會請求解釋
目前可以確認的是公司給與安胎假的做法原本是半年的病假,但只有第一個月半薪
剩下五個月是無薪這部份是明顯違反勞基法的 因為若有醫生証明 就應併入住院病假計算
另外若非原位癌 若被醫生判定需要休養 是否即應以員工請假辦法第三條進行處理
(我認為應該要可以)
但若勞委會回信告知應不含的話 就代表公司人資是沒錯的
的確只有原位癌跟安胎假可納入住院病假計算
但這樣就是勞委會有問題了
台灣勞工難道都不生其他(除了原位癌跟安胎假外)被醫生判定需要休養的疾病??
勞委會在這方面需要檢討
請各位在需要爭取自身權益時要挺身而出 否則台灣勞工永遠是被忽視權益的一群
小弟寄信給勞委會信件內容如下:
您好
我在2013年3月15於榮總開刀切除腦瘤(目前良性惡性未知)
經查於法規中員工請假辦法中第四條說明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但我的主治醫師認為我至少需要休養三個月以上至半年都有可能
其診斷書說明如下:
病患於3/13入院, 3/15接受開顱手術摘除腫瘤 ,術後住加護中心,3/16轉一般病房
3/19出院, 宜門診持續追蹤治療
請問以我的狀況 是否符合??
經診斷需採門診治療與休養 我的病假是否可納入住院病假一起計算???
以上問題 請貴部協助解釋與告知 感謝
※ 引述《nathanwu (健康 活力 科科)》之銘言:
: http://www.labor.ntpc.gov.tw/_file/1075/SG/37008/D.html
: 勞委會的員工請假辦法,供各位參考。
: 小弟近來因一個不小的腦瘤,不得已需要進行開腦手術,醫生技術很好,小弟生命無恙,但醫生也提及需要二到三個月的休養。本來以為可以請一個長期病假,但公司人資告知只能請三十天,(含假日)若要請長期病假只有癌症及安胎假可以。照法條,若只請29天,應該也可不含假日,但公司人資不同意,說我鑽法律漏洞,公司也可不給假。
: 在手術前人資這樣真得很令人心寒,還以為公司雖不賺錢,但至少是照顧員工的好公司。好歹也服務五年以上,居然連休息時間都沒有。
: 另外資委會也只是冷冷的說:你可以申請調解,公司有自己的想法。難怪台灣那麼多人過勞死。若不想留職停薪,你開腦手術後一個月得回公司,沒恢愎是你家的事。我自己覺得瘤不見得比安胎嚴重,但也沒比較輕微吧!
: 可能我開刀壓力比較大吧,請各位先進可以針對我的狀況給我意見,或許是我自己看不清吧,勞工生病真是罪該萬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