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5/today-o12.htm
這是昨天PO板的那篇文章 被我們同事修改過後再投稿
.....然後標題跟內容也被報社修改了....所以應該不算同一篇吧...
經過昨天跟某位喜歡做高階短期派遣然後三個月賺二十萬的菁英聊過後
其實某些地方或許也是有道理 但是在這之前稿件就投出去了...所以也沒機會改了
自由其實跟麵包同樣重要 然而沒有麵包 亦沒有自由
當有了麵包 自由的意志本應不受侷限 但也不該開漏洞 應是修正現有的制度
就算有人願意一個月換一次工作享受新鮮感與刺激感 也應該保障他的勞動權益
現有的制度 很明顯的無論是高階派遣 或低階派遣 權益都無法獲得充分的保障!!!
喜歡短期高階派遣的人或可改由獵人頭公司做經理人
但是勞工依然由實際接受勞務的企業正式明文聘用短期契約工(約聘)
以避免短期做不成 還被派遣公司放無薪
我們要追求的應該是自由與麵包兼得
而不是潘世偉提出的自由與麵包皆無的政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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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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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5
◎ 沈宗翰、李士昌
六月十三日勞委會表示將訂立「派遣勞工保護法」,擬取消派遣比例上限,加重要派公司
責任,聲稱此法可以同時保障派遣與正職員工。
我們認為,「派遣勞工保護法」是一條倒果為因的法律,將是繼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認
證責任制、以行政命令認證無薪假後,再度對台灣勞動環境落井下石。
要保障勞工權益,應該消滅任何形式的非典型就業,而非以拉高派遣員工薪資等方式,將
原本就不應存在的制度一般化。
針對派遣制度本身,除了派遣員工長期以來在薪資、工時、升遷等方面均劣於要派公司之
正職員工外,因派遣公司的財力規模普遍薄弱,派遣公司倒閉導致派遣員工領不到資遣費
的情形亦時有所聞。追根究柢,依據勞基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
取不法利益」,派遣制度本來就不應該存在。
再以工會的立場而言,派遣制度削弱了工會對勞工的保護能力,因派遣公司的工會無法限
制要派公司,反之亦然。若進一步取消派遣比例上限,在一間幾乎由派遣員工組成的公司
,其工會亦無法發揮力量。
退萬步言,即便勞委會制定出完美無缺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若派遣勞工的責任福利皆
與正職無異,又何須派遣?又以勞委會連勞基法都無法徹底實行的「優良紀錄」,我們無
法信任勞委會有能力再去執行另一部法律。
綜觀政府最近的行為,繼開放外勞預核制之後,又試圖提高派遣比例,無異是在降低台灣
的勞動人力成本,鯨吞蠶食勞工的血汗。但如果將這些政策看作是為了日後「自由經濟示
範區」吸引外資投資在鋪路,那麼這些政策就一點都不令人意外了。而當勞委會變成了以
資方角度思考的資委會時,勞委會的做法究竟是苦口的良藥,還是包著糖衣的毒藥呢?
(作者分別為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理事、監事)